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和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
第三条:
**气象机构负责国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管理。地方各级气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管理。
第二章:等级和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C、B、A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的设计或施工:
(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包括建筑(结构)直接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的防雷工程;
(2)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序控制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通信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项目。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
(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包括建筑(结构)直接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的防雷工程;
(2)除C级感应雷防护项目外,还可承担:无线呼叫站、移动通信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序控制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项目。
第七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
(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类防雷建筑,包括建筑(结构)直接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的防雷工程;
(2)除乙级感应雷防护项目外,还可承担:大型移动通信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序控制电话、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建筑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工仓库、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项目。
第三章:资格申请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遵纪守法,社会信誉良好;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3)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3,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4、5,应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
(五)近三年来,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始终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或施工,项目总值不少于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
(6)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承担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至少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验收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七)建立了全面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八)办公空间固定,设计施工设备相应;
(九)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九条:
申请C、B级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州、联盟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应当正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地、市、州、联盟气象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和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介,其中外驰人员应注明为或 及原工作单位,高级、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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